餐饮用植物油制度

餐饮用植物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采购要求

采购的预包装食用油应具有完整的产品标签标识,标签内容应符合GB7718的规定。不采购散装食用油。

采购食用油时应向具有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或经营单位采购,并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食用油采购和验收的相关工作,验收时查看食用油外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

按供应商或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和保存索取的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购物凭证和采购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贮存要求

采购的食用油应存放在食品原料仓库或存放食品原料的专用场所,出入库时应登记,并有专人作好记录。

食用油的贮存除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食品原料贮存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避光、避高温。

使用要求

建立食用油使用和废弃的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

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除变质和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用油,如实记录废弃油、变质和过期油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用油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