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资支付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的主要规定如下:
工资支付周期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企业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发放工资的,最多可以延迟不超过5天,即12号前。
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或跟工会协商再适当延期,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即22号前。
拖欠工资的处理
22号以后未足额支付劳动者上月的劳动报酬,属于拖欠工资行为。
未足额发放工资时,员工可主张因拖欠工资或未足额发放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会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
工资支付形式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