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

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主要适用于全省市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市级以下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该办法旨在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体现事业单位的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管理原则包括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