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开办幼儿园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法人资格 :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具有法人资格,这意味着需要依法注册并承担法律责任。

园舍和设施

园址应独立、安全,无危房和噪音影响,园内清洁、通风良好,日照充足,排水通畅。

活动室宽敞明亮,每班面积应达到规定标准以上。

儿童厕所、办公室、资料室、音体室、保健室、盥洗室、厨房等应配备齐全。

户外活动场地应安全、平坦,并满足幼儿人均面积和绿化用地面积的要求。

人员配备

必须有合理的教职工编制,包括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等,并符合相应的资格要求。

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或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医师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保健员应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工作人员中不得有慢性传染病患者和精神病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