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产测绘规定
广州房产测绘规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目的:加强广州市房地产测绘管理,规范房地产面积测算工作。
适用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房地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仲裁、拆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面积测算。
主管部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测绘管理工作。
房屋面积的一般规定
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结构面积:指建筑物各层中外墙、内墙、间壁墙、垃圾道、通风道、烟囱(均包括管道面积)等所占面积的总和。
其他规定
若一栋房屋坐落在高低两边路面形成高低楼面时,以低路面计算自然层,若报建有规定以报建为准。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首层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基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过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骑楼是单层永久性建筑,且原房地产证记载有骑楼地的,可计算建基面积和用地面积。
建在水域上的架空房屋,经报建部门批准,可计算建筑面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算建基面积、用地面积。
房屋测绘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测绘管理和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审核等工作,其中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审核工作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委托市房屋测绘事业单位实施。各区房屋测绘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测绘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房屋测绘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房产测绘的委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房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实施房产变更测量。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资格管理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房产测绘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规范广州市房地产测绘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