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疫情餐饮通知文案
费县县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于近期发布了关于餐饮企业复工复业的通知,旨在积极稳妥地推动全县餐饮企业有序复工复业,以满足群众的日常生活消费需求。以下是通知的主要内容:
推动全面复工复业
餐饮企业自主复工开业:全县餐饮行业实行自主开业制,餐饮经营单位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开业复工。全县各级各部门不得以备案、验收等形式变相审批。
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社区、街面日常巡查,积极引导辖区内餐饮企业复工营业。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督导和服务指导。商务部门要落实餐饮行业管理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卫健部门要落实防疫工作指导责任。
复工复业基本条件
全面禁止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严禁圈养、宰杀、制售活禽。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守法经营,确保食品安全。
餐饮企业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法人全面负责。
经营场所要求
餐饮行业经营者要在恢复营业前对经营场所、设备设施、餐饮具等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营业期间,餐饮服务场所每日至少消杀2次,做好相关消杀记录并公示;餐饮具、餐桌做到一用一消毒,厨余垃圾按规定及时处理;在显眼处放置具有杀菌作用的洗手液或消毒纸巾供顾客使用。
疫情防控期间,经营场所原则上停用中央空调,首选自然通风。经营场所需开门、开窗,不宜用门帘,确保室内空气流通,不通风的包厢暂时不得对外营业。
鼓励餐饮行业经营者提供打包和外卖送餐服务。提供堂食的餐馆、食堂每个包间只安排一桌客人,每桌就餐人数不得超过5人;堂食采取错峰就餐,长条桌单排同向间隔1米摆放,同排顾客隔位就餐。餐饮行业经营者应提供公筷、公勺,提倡分餐制就餐,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制作必须符合规定要求。食材必须保证新鲜、来源可追溯。严禁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畜禽动物,严禁经营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
严禁承接红白喜事、同学会等聚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