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保管测绘规定
关于测绘成果的保管,有以下主要规定:
汇交与保管
测绘成果应汇交至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由承担单位汇交至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由承担单位汇交至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由出资人汇交至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保管制度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保密措施
测绘成果的保管应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必须在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和处理,涉密计算机应当登记备案并进行标识,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分级保护要求。
设施要求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设置专门的保管库房,按照“三铁”(铁门、铁窗、铁柜)标准建立涉密测绘结果存放设施,并配置必要的监控、防火、防潮等设施。档案管理人员离开时应关门落锁,发生工作调动时应办理资料管理交接手续。
登记与销毁
对涉密测绘结果的使用、传输、复制、保留等情况实施登记管理制度。使用涉密测绘结果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予登记后,方可提供。涉密测绘结果使用后应立即归档,登记清册须存档保留,要求帐物相符、统计清楚。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结果。销毁保密测绘成果应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向提供该成果的管理机构备案。
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应根据公开和未公开的不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基础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商国家及军队保密主管部门决定后,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专业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由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确定,并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部门、各单位使用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国家保密法规进行管理。保密测绘成果确需公开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解密处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测绘成果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同时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防止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