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单位可以经营河鲀鱼
餐饮单位不可以经营河鲀鱼,具体规定如下:
1.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加工制作鲜河豚鱼。
2. 另外,《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也明确规定,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
3. 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提醒,食品经营主体及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从合规渠道采购河鲀,必须是来源于经农业农村部备案并公布的河鲀鱼源基地,且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和中国渔业协会河豚鱼分会审核通过的加工企业加工的包装产品。
4. 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自行宰杀加工养殖河鲀鱼或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鱼作为餐饮原料,都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并可能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请餐饮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