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餐饮加工场地要求

小型餐饮加工场地的要求如下:

生产或经营面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场所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

小餐饮的总经营面积应在6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若有就餐场所,则客座设置不得超过30个,且食品处理区面积占总经营面积的比例不少于30%,最低不小于9平方米。

功能分区

生产场所(不含办公场所)应设有功能分区,包括原料库和成品库,这两部分面积应各占总生产场所面积的比例不少于20%。

从业人员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从业人员应在10人及以下。

小餐饮的从业人员应在5人及以下。

设施要求

必须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材料。

食品处理区应包括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洗消等功能区,且各功能区的面积和布局应符合相关规定。

卫生和环境

周围环境应无明显污染源,食品加工处理区和就餐场所应设在室内,且地面、墙壁、天花板等应保持清洁、平整,易清洗。

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和排风、排气装置,保证食品加工区域的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