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执法规程
测绘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如下:
立案
测绘主管部门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对测绘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立案。除适用简易程序外,每一案件至少应有两名承办人,并确定一名案件负责人。
调查取证
调查人员应当对已经立案的测绘违法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相关执法证件。调查手段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调取、收集书面证据材料,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以及必要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告知权利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举行听证会。
作出处罚决定
调查终结后,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提出处罚建议并报请上级审批。经审批后,由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处罚决定书,写明处罚的测绘主管部门名称、日期,并加盖印章。处罚决定应当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具体违法行为和造成的损害结果,以及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送达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若拒绝签收,送达人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并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处罚决定。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测绘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
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案件终结。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进行归档处理,并将处罚决定书的副本归档。
以上是测绘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各测绘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严格遵循,确保程序合法、公正、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