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场所不能吸烟的规定
关于餐饮场所不能吸烟的规定,存在以下法规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该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但餐厅并未被明确列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
该条例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但并未包括餐厅。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八条
该条例规定禁止在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吸烟,违反规定的将受到警告或罚款。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
该条例规定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但餐饮服务场所可以划定或设置吸烟区。
《威海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该办法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履行设置禁烟标识、提供举报电话、劝阻违规行为等义务,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