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单位经营场所要求
餐饮单位经营场所要求如下:
面积要求
特大型餐馆: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
大型餐馆: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座~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
中型餐馆: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
小型餐馆: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
环境要求
餐饮企业应选择与经营的餐食相适应的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清洁,不得选择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位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外。
设施要求
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