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单位使用公筷
餐饮单位使用公筷的相关规定如下:
成都市
餐饮企业100%配备公筷公勺,颜色为白色或类白色,印“公筷”“公勺”字样。
公筷材质宜采用塑料、竹、木、陶瓷、金属等,长度比自用筷长3~4厘米,粗端印“公筷”字样。
公勺材质宜采用陶瓷、食品级不锈钢,颜色宜为白色或类白色,勺柄长度应比自用勺长且明显不同于自用勺,勺柄处印“公勺”字样。
餐饮服务单位应主动引导宾客使用公筷公勺,并根据餐桌规格、实际用餐人数、菜品类型与菜品数量等实际消费场景,摆放相适应的公筷公勺。
福州市
餐饮烹饪行业企业应配置符合要求、数量充裕的公勺公筷。
特大型、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所有餐桌除为每名顾客摆放常规的餐具、酒具、茶具外,另在餐桌上摆放公勺公筷。
中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及农村集体聚餐,根据就餐人数摆放公勺公筷,也可在每道菜(点)盛器右侧摆放一双公筷(或一把公勺)。
宁波市
两人以上合餐时应使用公筷,公筷应当具备明显标识,颜色上区别于其他筷子,并标注“公筷”字样。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筷使用提示,并引导合餐者使用公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