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山东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根据尾水受纳水域的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分为一级和二级标准。具体排放要求如下:

一级标准

排入近岸海域第一类和二类功能区的养殖尾水。

控制指标包括悬浮物、pH、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等。

二级标准

排入第三类和四类功能区及无水质类别要求海域的养殖尾水。

控制指标同样包括悬浮物、pH、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等。

这些标准旨在减少养殖尾水对海洋水质的影响,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相关养殖企业和个人需严格遵守这些排放标准,确保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建议养殖企业和个人定期监测养殖尾水水质,确保符合相关标准,避免因违规排放而受到处罚。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标准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