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教师试用期
深圳教师试用期的相关规定如下:
试用期时长
一般情况下,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对于初次就业且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教师,试用期为12个月。
试用期的包含
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考核
试用期满合格的教师,将办理转正手续。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教师,将取消聘用。
特殊情况
对于续聘的教师,如果原聘期是5年,则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含在5年聘期内。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建议:
教师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试用期的具体时长和考核标准。
教师在试用期内应积极表现,努力提升教学能力和职业素养,以顺利通过考核并转为正式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