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标准

长沙市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标准如下:

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

A:完整提供第1-6条规定的证据;学生互评结果为A;在校三年有在校级或校级以上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记录。

B:完整提供第1-4条规定的证据;学生互评结果为B或者B等以上;在校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

C:完整提供第1-3条规定的证据;学生互评结果为C或者C等以上;在校三年无严重违纪违规的行为记录。

D:有违法犯罪行为记录。

学习能力

A:完整提供第7-12条规定的证据;学生互评结果为A;英语口语测试成绩为A等;初中五个学期期末学业考试与考查成绩的总等第到达良好以上;学习十分认真、不旷课、作业完成得很好。

B:完整提供第7-11条规定的证据;学生互评结果为B或者B等以上;英语口语测试成绩为B或者B等以上,初中五个学期期末学业考试与考查成绩的总等第到达良好;学习认真、不旷课、按时完成作业。

C:完整提供第7-10条规定的证据;学生互评结果为C或者C等以上;英语口语测试成绩为C或者C等以上;初中五个学期期末学业考试与考查成绩的总等第到达合格;学习态度一般,有不按时完成作业的现象。

思想品德

A:完整提供第1-4条实证,学生互评结果为A,且在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如: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孝星少年、美德少年、公益之星、文明之星、助人为乐积极分子、三好学生、优秀干部等荣誉称号)。

B:完整提供第1-3条实证,学生互评结果为B或者B以上,在校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