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目的和依据
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保障教师队伍质量。
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
考试性质
评价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
考试要求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考试内容包括笔试和面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报考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以及《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笔试考查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等基本能力。
面试考查职业认知、心理素质、教学设计等教学基本技能。
考试实施
笔试和面试分别每年举行一次。
使用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名受理、考点设置等。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突发事件。
对考试相关人员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组织管理
教育部负责考试标准的制定、试题命制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试工作。
费用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收取。
附则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该办法自2013年8月15日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