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的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总体要求
幼儿园应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反应水平,满足保育、教育和儿童主动活动的需求,避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安装安保设施和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和紧急出口通道。
室内活动区域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鼓励使用无毒无害、安全卫生的自然物和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
特殊儿童所需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
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配备玩教具,并可根据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办园规模与布局
新建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独立的园舍、户外场地、围墙、大门、保安室(门卫及收发室)。
幼儿园规划建设应与居住人口相适应,城镇居住区每3000—5000人口设置一所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农村服务半径原则不超过1.5公里。
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每班人数一般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登记注册与管理
学前教育机构必须依法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的机构不得举办学前教育。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机关,负责审查办园资格并颁发《登记注册合格证》。
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规范,并符合相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时,举办者需提交申办报告、举办者资格证明、房屋使用证明等材料。
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年检合格的机构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
其他要求
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的区域内,园舍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要求。
必须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符合国家要求的课程方案以及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必须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以上是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的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