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停业处罚规定细则

关于餐饮停业处罚规定细则,可以总结如下:

一般情况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时的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多次违规的加重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一年内累计3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特定违规行为的处罚

使用过期调料或者食材,可能导致消费者身体受到损害,是违法经营行为,卫生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其中罚款的数额在五千到五万元之间。

餐饮服务业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可以依据轻重情节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餐饮业的停业处罚规定细则主要包括未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安排不合格人员从事食品工作、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行为的处罚。对于多次违规或情节严重的,将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建议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