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保护规定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保护。

保护对象

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保护措施

禁止侵占人防工程、堵塞人防工程的孔口和进出口通道、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等行为。

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防护密闭、防洪、防倒灌等设备设施的行为也被禁止。

维护管理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拥有使用权的单位负责,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认真执行《人民防空维护管理技术规定》,确保工程结构完好、防护密闭设施启闭灵活、内部设备设施运行正常等。

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拘留等,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