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图列法规
关于测绘图列法规,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十七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条:编制出版地图,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地图编制工作。
第十条: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设立专门地图出版社或者调整已设立的专门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