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五号电池回收有哪些法律法规保障?
废旧五号电池回收在我国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为了规范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是关于废旧五号电池回收的法律法规保障:
一、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该法是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有汞、镉、铅、铬等重金属的电池、电容器、开关、开关插座等电器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该法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废旧电池交由有资质的回收企业进行回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该法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2008年进行了修订。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有汞、镉、铅、铬等重金属的电池、电容器、开关、开关插座等电器产品。”
二、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
1.北京市
《北京市废弃电池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生产、销售电池的企业应当设立废弃电池回收点,并负责回收处理废弃电池。
2.上海市
《上海市废弃电池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生产、销售电池的企业应当设立废弃电池回收点,并负责回收处理废弃电池。
3.广东省
《广东省废弃电池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生产、销售电池的企业应当设立废弃电池回收点,并负责回收处理废弃电池。
三、行业规范和标准
1.《废弃电池回收处理技术规范》
该规范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废弃电池回收处理的技术要求、工艺流程、设备配置等。
2.《废弃电池回收处理设施建设规范》
该规范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废弃电池回收处理设施的建设要求、布局、设备配置等。
四、法律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设立废弃电池回收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未设立废弃电池回收点或未按规定回收处理废弃电池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总之,我国在废旧五号电池回收方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保障环境安全。同时,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也应当共同努力,推动废旧电池回收处理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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