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招生实行

博士招生实行

博士招生实行的是由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招收脱产或在职博士生。以下是相关要点:

培养目标 :博士生应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能做出创造性成果。

招生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负责招收博士生。

招生计划:

相关单位需于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将下一学年招收博士生的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于四月十日前将审核后的计划报送教育部。教育部在五月份汇总、审定并下达博士生招生计划。

报考条件

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届毕业的硕士生(最迟在录取前能够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岁;

有两名与本门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单位支持:

相关单位应积极支持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考,尤其是在职人员报考博士生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定于每年六月份,具体日期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以上信息根据2000年发布的规定整理而来,具体实施可能会有所变动,请以最新的官方通知或指南为准。如果您需要了解最新的博士招生信息,请查询相关招生单位或教育部的最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