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名称设计与要求
培训机构名称设计应遵循以下要求:
合规性
培训机构名称必须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并与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
构成要素
培训机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行政区划:一般市辖区采用“设区市+市辖区”结构(如“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旗(县、市)采用“旗(县、市)”结构。
字号: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行业表述: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学校或中心”。
商标与注册
名称应考虑商标的注册可行性,避免与已有商标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