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土地征收标准
青岛市土地征收的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蔬菜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
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其他费用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会随政策调整而变化,具体补偿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此外,征收土地应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