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有何规定?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规定如下:
一、投诉的定义
根据《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诉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公正行为,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诉。
二、投诉的受理范围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以下范围内的投诉:
-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招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虚假投标、串通投标、恶意报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投诉的提出
投诉人应当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并提交以下材料:
- 投诉书,包括投诉人的基本信息、被投诉人的基本信息、投诉事由、事实和理由等;
- 证明投诉事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 投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投诉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投诉:
- 当面提交;
- 邮寄;
- 传真;
- 电子邮件。
四、投诉的处理程序
接到投诉后,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后,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认定投诉事实成立,责令被投诉人改正或者撤销相关招标投标活动;
(2)认定投诉事实不成立,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投诉;
(3)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调查核实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五、投诉的处理期限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诉处理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
六、投诉的保密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应当对投诉人的身份和投诉内容予以保密。
七、投诉的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结果应当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参考资料,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公正行为进行纠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总之,《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投诉人应当依法提出投诉,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投诉,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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