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有何规定?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规定如下:

一、投诉的定义

根据《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诉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公正行为,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诉。

二、投诉的受理范围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以下范围内的投诉:

  1.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招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3.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虚假投标、串通投标、恶意报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5.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投诉的提出

投诉人应当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投诉书,包括投诉人的基本信息、被投诉人的基本信息、投诉事由、事实和理由等;
  2. 证明投诉事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3. 投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投诉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投诉:

  1. 当面提交;
  2. 邮寄;
  3. 传真;
  4. 电子邮件。

四、投诉的处理程序

  1. 接到投诉后,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2.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3. 调查核实后,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认定投诉事实成立,责令被投诉人改正或者撤销相关招标投标活动;
(2)认定投诉事实不成立,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投诉;
(3)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调查核实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1.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五、投诉的处理期限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诉处理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

六、投诉的保密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应当对投诉人的身份和投诉内容予以保密。

七、投诉的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结果应当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参考资料,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公正行为进行纠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总之,《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投诉人应当依法提出投诉,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投诉,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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